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傅卓明)
“孝為德之本,百善孝為先”。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定義務。近日,湘潭市岳塘區法院調處了一起“老養老”案件。
事實經過
年過七旬的譚某,老伴過世多年,生活十分拮據,生活來源主要依靠退休的兒子李某。2020年,二人就因贍養費問題引發過一次糾紛,經所在社區居委會調解后,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李某按照每個月800元的標準向譚某支付贍養費。一年之后,李某便每個月僅支付給譚某200元。譚某多次索要遭拒,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了解情況后得知,李某原系鋼廠工人,與前妻離異后與譚某共同生活在單位的房改房內,去年患腦梗塞以來,住院治療費用負擔重,一直在家,靠藥物治療,藥費每月支出上千元。因此,微薄的退休金無力支付譚某的贍養費。何況今年8月,譚某以日常開支需要為由拿走了李某單位慰問金5500元中的3000元,二人為此發生矛盾,李某索性拒絕支付贍養費。
上門調處
面對“老養老”難題,承辦法官與調解人員前往雙方住處,組織了一場“面對面”調解,安撫雙方情緒,分析實際困難,釋明法定義務,在法院工作人員的悉心調解下,兩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李某承諾每月向原告譚某現金支付贍養費400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在本案中,譚某已是年逾古稀,身體欠佳,無生活來源,李某作為譚某親生兒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依此李某母親開支其慰問金不能成為他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和依據。
飲水思源、孝敬父母本是為人子女者應盡的職責與義務,李某應盡己之能為母親履行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結合當地人均消費支出、譚某實際需求以及李某經濟狀況達成上述調解結果。
一審:李林俊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李林俊
來源:湖南法治報